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创新创业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补充力量,与专职辅导员一样,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应结合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特色,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服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按照严格把关、择优选聘、规范管理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奉献精神足的兼职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兼职辅导员队伍宏观指导、选聘统筹、培训培养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本院兼职辅导员的直接领导、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成立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兼职辅导员的选聘、考核、评优等工作。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兼职辅导员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三章 选聘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对象主要为学校优秀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承担兼职辅导员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好。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2月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选聘与推荐: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兼职辅导员需求计划,经学院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人选。
(二)审核备案:拟录用人选经学院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统一进行备案。
(三)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网站公布选聘结果。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学生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协助抓好学风建设,开展课堂检查和学业帮扶等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三)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教育,了解学生在学习、创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四)协助开展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校园文化等活动,重点做好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五)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培训和相关工作会议;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院兼职辅导员应结合学院特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与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发掘、培育和指导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讲座、沙龙、竞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具体负责创业雏鹰班的日常管理与运行保障,包括学员选拔与考勤、课程与活动组织、学习过程跟踪、班级文化建设及学员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协会的指导与管理工作,包括协会骨干选拔与培养、社团活动策划与审批、创新创业类学生活动的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考核及资源协调等;
(四)协助学院做好其他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提交情况说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具体工作任务由学院安排,学院不得安排兼职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优秀者在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应按照聘用协议予以解聘或转岗。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上岗前须接受学校组织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学院应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日常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青年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其一年的工作可折合一定学时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在教师年度考核中予以适当减免。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的,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兼职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积极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